琼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罚决字〔2026〕第001号
当事人:张友元
(单位)名称:湖北辉腾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辉
住所(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道红门路20号税务宿舍1栋一楼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对湖北辉腾建工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承建的琼结县城市道路排水工程于2025年9月开始雇佣当地老百姓挖机、装载机、运输车辆等,共产生机械运输费677920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9日第一次协调并下发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运输队承诺的2026年1月10日前支付。后经当地老百姓多次讨要无果,于2026年1月9日第二次经县住建局协调,该公司始终没有确定支付时间,截至第三次2026年1月15日,该公司仍无任何配合意向,造成多名群众上访的恶劣公共事件。上述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施工企业承建政府投资项目承诺书》第三条规定。
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一般失信信用信息中不良计数的规定,一次不良计数扣信用分10分,总扣分数=不良计数x扣分值=3x10=30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0元(叁万元整),扣公司信用分30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结县支行(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账号:252400010100461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琼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琼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琼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