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罚决字〔2026〕第002号
当事人:匡秀英
(单位)名称: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锋
住所(地址):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海二路10号
本机关于2026年3月31日对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承建的琼结县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现场存在脚手架连墙件严重缺失,落地式卸料平台扫地杆与架体相连,安全网破损严重,安全立网阻燃性能不合格,内楼梯操作架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一般失信信用信息中不良计数的规定,一次不良计数扣信用分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扣公司信用分5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结县支行(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账号:252400010100461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琼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琼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琼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