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罚决字〔2026〕第004号
当事人:韦向阳
(单位)名称:安徽歌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洪莹
住所(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洪河桥镇洪河桥居委会南寨组2号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8日对安徽歌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承建的琼结县幼儿园建设项目在食堂、教育及辅助用房基坑深度达2.8米回填时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分层回填压实,项目经理(韦向阳)履职不到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吴大成)及安全员(吴麒敏)未到岗履职。上述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藏建〔2021〕26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三)、(五)、(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0元(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结县支行(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账号:252400010100461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琼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琼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琼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