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罚决字〔2026〕第005号
当事人:季美林
(单位)名称:安徽合之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雷
住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黄栗民族村朱西花梁路与黄栗大街交口向东350米(南侧)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4日对安徽合之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承建的琼结县拉玉乡小学优质均衡建设项目项目经理(季美林)未到岗履职,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1.施工现场外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间隙大于15mm,上下贯通,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2.现场存在一台汽车吊,但支腿架设在回填道路上,未垫设枕木,未见起重吊装方案,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3.落地式卸料平台与外架连接,未设置拉结点,未设置剪刀撑,未见专项施工方案,未见验收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公司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结县支行(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账号:252400010100461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琼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琼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琼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