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各部门: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等相关规定。现将《琼结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琼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琼结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
为推动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走深走实,督促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抽查范围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本年度发布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谅解备忘录,“一事一议” 形式的规定、决定、公告、通知、批复等具体政策措施。
第二条 抽查计划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年度抽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第三条 抽查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专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
(二)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单位公开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抽取。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县市场监管局抽查工作计划要求,随机抽取政策措施,并保证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及其结果客观、公正、真实。
(三)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全县性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抽取政策措施数量不少于5件。对自治区、市市场监管局在上一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少的单位或者行业领域,可以适当减少抽取政策措施的数量;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或者行业领域,可以适当增加抽取政策措施的数量。
第四条 政策措施核查
(一)对抽查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开展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履行情况及审查结论;
2.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3.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情况;
4.起草单位关于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意见及理由;
5.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二)县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核查。县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核查。
(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核查情况,对有关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初核意见持异议,情况复杂的,县市场监管局在复核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听取意见:
1.进一步听取被核查单位的意见;
2.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经营者及专家意见;
3.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 结果处理
(一)县市场监管局经复核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可以向起草单位发出《提醒敦促函》,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情形;
2.关于修订或者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3.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4.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时间和工作要求;
5.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内容。
(二)起草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提醒敦促后,仍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听取意见,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三)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议。
(四)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向县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五)对抽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报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机构、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情况,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开抽查情况。未经县市场监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泄露抽查信息。
(三)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市场监管局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