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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002
文号:
发布机构: 琼结县民宗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日期: 2022-12-25 12:00

关于琼结县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 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时间: 2022-12-25

    为规范全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巩固和推进我县民族团结工作良好基础,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积极性,结合《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2021-2025年)》《山南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2021-2025年)》等规定,对照《山南市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琼结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具体说明

本实施细则共有涉及20条,第一条主要涵盖了起草实施细则的依据和目的。第二条对表彰的类型、范围,包括表彰对象及名额进行了明确。第三条对评选表彰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明确。第四条明确了被推荐评选对象所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评选推荐名额对民族成分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乡镇、村居、以及各领域倾斜;表彰对象做到全域代表性、民族成份以及妇女代表应占比,另外县处级干部评选的占比作了说明。

第六、七、八条对评选表彰工作相关程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工作的职责表彰大会的组织范围和参会代表圈定相关事宜作了明确。第九条明确了表彰奖金标准为:2000元。第十条明确了被表彰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人物以身说法,深入宣传宣讲相关事宜。第十一、十二条提出了各领域相关部门,如何结合业务职能,挖掘和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和经常性联系和体现党委政府关心关爱工作方面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象提供参政议政平台,让其发挥自身优势作用方面和荣誉珍重方面提出了要求。第十六条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纳入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预算,由县财政核拨。这个是区市两级民族团结表彰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包含了表彰工作经费和表彰经费)。第十七、十八条 对撤销模范称号(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并履行哪些程序作了明确说明;第十九条鼓励各乡(镇)、各单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每年自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活动。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特别说明

1.自治区、山南市表彰期限由原来的一年一表彰调整至三年一表彰。

2.《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评选活动的意见》(〔藏党发201126号〕)中规定区市县表彰名额集体30/15/10个人50/20/15,那么,现在三年以表彰后,调整为集体150/40个人200/50

3.表彰奖金由原来的自治区统筹解决调整到本级财政自行解决。

                                             琼结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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