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结县关于《琼结县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 《琼结县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2日-19日
电子邮件信箱:530823953@qq.com
联系电话:18989983313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商务局(收)
邮编:856800
附件:《琼结县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琼结县商务局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琼结县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琼结对外开放步伐,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推动琼结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和《山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南市促进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山政发〔2023〕18号)精神,结合琼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琼结县注册纳税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且经认定的各类招商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山南市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和支持的支柱产业有:文化旅游业、现代农业和绿色工业。主导产业有:高原生物产业、清洁能源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商贸物流业、民族手工业等其它符合发展要求的产业。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企业在税收、金融、土地、就业创业、商贸流通等其他政策参照自治区和山南市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条为支持企业发展,设立县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半年或年度进行申报。房地产开发(不包括自营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矿产资源采选、传统建筑建材、能源类项目不得享受该项扶持政策。
第六条申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租赁、工业、批发零售业年度增加值500万元(含)以上;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年度增加值800万元(含)以上;仓储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其他行业年度增加值1000万元(含)以上。
(二)未享受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等政策的企业。
第七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计算方式:企业年度增加值×比例系数×(考核得分÷100)。企业年度增加值根据企业所在行业采取相应的计算标准,考核得分根据企业贡献度、产业类型、固定资产投资、解决就业情况、企业管理等指标综合评定,具体按照《山南市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按比例分3年予以付清;对新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从自治区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
第十条对进入园区租赁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年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解决本地就业不少于5人,按其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不超过3年的租赁返现补贴。
第十一条 对吸纳琼结常住人口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长期就业的企业,优先通过公租房解决其外地员工住房问题,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连续5年给予补贴。解决本地10人以上就业,签订1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保的给予每人1500元就业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对符合县域物流发展规划且具备公共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中心)、多式联运、城乡配送、冷链仓储等物流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对引进的电商企业线上年销售西藏本地产品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可分别享受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对于支持农牧、信息化、文化旅游、民族手工、商贸流通等相关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采购支持招商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有关规定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及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优先购买本土企业产品、技术、信息、服务等,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企业落地后,投资者、股东、企业高管或引进人才凭招商主管部门投资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在本地申请常住户口。其子女涉及在藏参加高考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招生招考条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购买招商服务
第十七条采取以商招商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我县招商工作。每年根据招商代理机构引进实体经营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情况给予招商服务费,自引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期为10年。
第十八条招商代理机构需由县政府与其签订委托招商代理协议并备案确认。招商代理机构需具备一定的实力,有足够的市场资源,有固定办公场地且有5人以上的服务团队。
第十九条 经确认的招商代理机构需严格按照琼结产业导向开展招商工作,其引入的企业需县招商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县招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招商代理机构引进企业年累计地方经济贡献额达到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进企业每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10%计算招商服务费;引进企业年累计地方经济贡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引进企业每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12%计算招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招商引资企业和招商代理机构在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各类优惠和奖励扶持资金总和不得超过企业实现地方实际财力总额的95%。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企业退出机制,企业若在维护稳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拖欠民工工资、诚信经营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予以取消招商引资企业资格,不再享受任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企业各类优惠政策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按“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兑现。
第二十四条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原《琼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结县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政发〔2019〕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琼结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