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结县失地农牧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系列政策措施,有效解决我县失地农牧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征地环境,有效保护失地农牧民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琼结县失地农牧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章九十六条、《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藏政发〔2014〕88号)第二章第七条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失地农牧民是指在琼结县辖区内因项目建设征地造成失去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农牧民群众。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继承权的村(社区)民,在项目建设中,其承包耕地被依法征收的农牧民(以下简称失地农牧民)。
第四条 失地农牧民的认定由村(社区)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召开村民大会、并结合实际失地情况确定,在15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琼结县失地农牧民花名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本办法所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琼结县失地农牧民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二章 货币安置
第五条 失地农牧民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发放到农牧民群众个人,土地补偿费归属根据自治区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确定。
第六条 设立过渡保障金。在县城规划区内按照被征耕地面积每年每亩发放失地保障金800元,在乡镇规划区内按照被征耕地面积每年每亩发放失地保障金500元,在县城规划区外和乡镇规划区外按照被征耕地面积每年每亩400元的失地保障金,执行15年。本办法实施前被征收的耕地自本办法实施当年开始享受失地保障金,实施后征收的耕地从征地第二年开始享受失地保障金。每年所需失地保障资金县自然资源局核定后将及时上报县财政局并列入县财政预算中,全部由县财政承担,年度失地保障金于9月底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统一发放。
第三章 土地安置
第七条 建立土地预留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县城规划区内新征收征用耕地的各村委会,按照征收征用耕地的5%预留相应的发展用地,预留土地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变和变更土地使用权人。预留用地的开发严格按照《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严格管理。
第八条 预留土地的征收和出让。预留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规划要求依法征收,依法向村(社区)委会分期分片出让,村(社区)委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县财政采取直接补贴或项目扶持方式适当补贴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利用预留土地采取自主经营、出租经营、入股经营、集资经营等方式,获取长期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预留土地发生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流转行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方面给予一定帮助。
第四章 基本保障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优惠政策。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教育、低保、医疗卫生、救济救助、五保集中供养、大学生资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全力保障失地农牧民的基本生活。
第十三条 继续保留村(社区)委会现行的集体经济分红机制,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并行执行。
第五章 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失地农牧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失地农牧民安置保障工作,制定出台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失地农牧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让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掌握各项优惠政策,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城市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督促检查。县失地农牧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乡(镇)、村(社区)切实落实保障措施,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失地农牧民保障纳入全县年终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由县失地农牧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工作落实不力、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琼结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2017年4月24日琼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琼结县城乡规划区内失地农牧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琼政办发〔2017〕56号)《关于规划区外的失地农牧民纳入发放失地保障金对象中的请示》上领导签批意见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