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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试行)》的通知

2021-01-28 17:27:46 来源: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试行)》的通知

藏发改营商2020172

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强化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我结合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依据目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目录信息公开主体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政务公开网站等对应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二、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挥好枢纽作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体系,打造以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对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指定发布媒介,确保信息实时同步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有关发布媒介职责的,要按照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公共资源交易无明确行业领域范围的,可参考目录第七部分“其他权益交易”执行。

三、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多渠道、便利化和实时在线的信息查询服务。鼓励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和公共资源监督部门信息需求,主动提供精准分析和个性化服务。

四、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黑名单”制度,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负面清单性质管理(但不得以“负面清单”命名),联合惩戒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渠道。

五、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相应的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范围,强化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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